新快报10月18日报道 花都区一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了获得“重点关照”,行贿过百万元,结果将花都区的原副区长、原水利局正副局长、原农业局长全部“拉下水”。
自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8月,广东省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946件,涉案金额14.43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112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要案23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58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4人,厅级干部11人。已判刑104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62人。
近期以来,在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昨日公布的十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中,就有4起是行贿案件。
案例①经理吃美国公司“回扣”
在昨日公布的十大商业贿赂案件中,中山市港口镇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模具部原副总经理陈姚华受贿案就是一起涉及国外公司的商业贿赂案。
据省纪委公布:2005年7月,陈姚华在代表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洽谈模具业务过程中,未向公司汇报,擅自大幅降低报价并签订报销单,造成公司损失约人民币17万元。后该美国公司通过银行将“回扣款”1.75万美元汇至其私人账户。
2007年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陈姚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②花都经理行贿百万元
黄志毅是广州市花都区第二、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
据悉,1999至2006年,为了在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获得“重点关照”,他先后向时任广州花都区副区长罗安成、花都区水利局长钟天荣、花都区水利局副局长陈国炽、花都区农业局长黄伟仙等人(均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17.3万元、港币l万元。
2008年4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黄志毅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③广州石化副厂长受贿
梁柏年(副厅级),原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
据悉,1997年8月,梁柏年在担任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单位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江门公司的贿赂共计港币18.3万元。1999至2004年,梁柏年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公司总经理陈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元。2008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梁柏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赃款人民币24万余元予以没收。
案例④处长700万元来源不明
樊庆恩,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处原处长、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原主任。
2003年至2006年,樊庆恩在担任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处副处长、处长期间,为深圳多家公司的投标提供帮助,使之获取内部信息。樊庆恩从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另外,樊庆恩有人民币648万元、港币42万元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
2007年9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樊庆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受贿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人民币648万元、港币42万元予以追缴。
立信锐思的看法
上述新闻阐述了广东省纪委近期公布的商业贿赂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多名国家厅级干部受到处分,也有众多企业牵涉其中,案件包括商业回扣、项目照顾、利用职务便利等多种行贿受贿方式。在感叹案件触目惊心的同时我们也要深刻反思其背后的内控缺陷。
首先,这些商业贿赂案都无一例外的反应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大缺陷。在企业内部控制的五要素中,控制环境是另外四个方面的大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企业的条例或是员工培训中应当具备基本的商业伦理要求,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环境。在上述的几个案例中,之所以会发生贿赂问题,首先反应了几家公司在员工或是管理层在道德伦理的培训上极度缺乏。其次,企业组织架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一定的监督体系,给管理层私自行贿留下了空间。
其次是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问题。拿案例①来看,陈姚华能够在代表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洽谈模具业务过程中,未向公司汇报,擅自大幅降低报价并签订报销单,这就反应了在销售业务中定价授权机制的疏漏。内部控制完善的企业应当对于其销售价格或折扣低于一定界限的交易定有审批机制,业务员只有通过上级领导审批授权后才有权利签订合同,陈姚华之所以得逞就是利用了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的缺陷。
可见,企业贿赂的不正之风急需改善,内部控制程序的疏漏急需填补,唯有防患于未然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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