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何以堪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色”?
张华强
公众微信号《商坛论衡》
针对阿里涉及垄断一案,监管部门特别指出,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应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为本,不能使科技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色”。科技堪称第一生产力,何以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色”?这涉及诚实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运用不同层次的区分:企业家群体中的“劣币”或许不会不重视创新,但其更在意将最新的科技工具用以应对监管,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及时应对。
创新背后竞争动力有底线
如果说科学技术的新发现足以告诉我们还能做什么,伦理则告诉我们应不应该这样去做。当然,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不能空谈伦理;然而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就会自觉不自觉的将科技创新的成果拿来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层。的确,树欲静而风不止,迫于竞争的压力,企业家精神应当体现为创新精神;只不过不能为谋取竞争优势而将科技向善作为软指标进行忽悠。
与资本作为“野蛮人”介入对原有高管的控制构成挑战不同;科技工具的运用往往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为核心高管所乐见,很容易与资本的意志达成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有利于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管理者个人的负担。然而一旦将相关成本由劳动者最终承付的时候,那就容易造成新的不正当管理。比较突出的例子是外卖平台用算法来控制骑手,使骑手疲于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而由此造成的劳动风险又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智能技术对管理职能的替代与强化,使得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更重要的是管理者借助科技工具提供的“依据”实施的奖惩,有时候到了不分青红皂白的程度,不仅无情而且难言公平,构成了劳动者与科技工具的矛盾。
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运用,在开拓一些新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带来监管的空白。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说法,强调企业的伦理底线并非空谈。这不仅是指技术本身的伦理责任,更是指企业在经营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否则,新的科技手段就会成为规避监管的手段。无论企业家是有意还是无意为之,所谓的科技开拓“天然”的为其涂上了保护色。比如人脸识别成为人工智能视觉领域中的一款热门应用,银行等启用人脸识别技术强化安防设施逐渐成为惯例;然而也有不良企业不经过用户允许偷偷抓取人脸信息,还通过顾客性别、年龄甚至是心情等数据,分析出不同客户消费心理和偏好,以便精准营销。这种做法虽然方便了自己,却涉嫌侵犯顾客的隐私权。
通过科技创新获取市场优势原本属于正当竞争;然而如果滥用相关优势那就变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在新冠疫情期间,网购缓解了人们在居家隔离状态中的采买难题,然而互联网巨头们一旦热衷于社区生活菜果之类的生意,在社会生活回归正常之际,就会带来卖菜这个市场的重新洗牌,使得菜农以及小菜摊的利益受到挤压,甚至难以为继,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互联网平台对社区生活采购的青睐表面上看是经营模式的创新,实际上是以价格补贴的方式进行,部分生鲜甚至低于成本价在销售以抢占渠道,科技创新的成果的运用就成了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层。阿里巴巴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理应受到相应惩处。
接纳创新成果有识别周期
科技成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色”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与监管部门对其识别有一个过程有关。市场角逐,风云变幻,时代的进步需要企业家不停地探索,即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然而在利益驱动之下也不乏浑水摸鱼的投机者,他们的“摸着石头”并非是在求步步稳妥,相反力图把水搅浑,构成对科技的异用,或者是在进行假创新,或者与监管部门进行猫捉老鼠的博弈,只不过一开始不容易被察觉。
应当指出,科技创新与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色”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为推动社会进步而鼓励创新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不少科技创新的最初出现往往会引起人们的争议或者非议,其由头就是违法违规。由此可以看出,将科技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色”与把科技创新活动本身视为违法违规不是一回事。科技创新活动对传统观念或许具有相当的颠覆作用,但可以提升人们的认识与实践水平,其本身至少是中性的;应当允许“异类”的存在,人们把这叫做社会的开放。如果说其中存在李鬼“剪径”的危害,那也是社会开放需要付出的成本。既然创新精神应当弘扬,那就不能求全责备。另一方面,鼓励科技创新应当允许其先行先试,但这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
既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实践检验的过程理应是一个识别的过程;社会在开放的同时就意味着识别功能需要强化。然而识别是非对错需要时间,很难立竿见影。需要识别的对象是新事物,又不能用老观念来看待。同时,科技创新成果存在着效用与后果的区别,不可一概而论。一般说来,效用是人们主观追求的指标,包含着良好愿望的主要预期;而后果则是客观出现的事物,与良好的愿望相比较可能是多元的。无论主要预期是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许多时候会产生相关的副作用,有的还会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恶果或者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存在着是否有意为之的区别;将科技成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色”的,往往是有意的投机,存在着刻意的包装,给识别增加了难度。
如此以来,在对创新成果的识别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个时间差。将科技成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色”或许可以得逞于一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有恃无恐。正所谓“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违法违规终将恶有恶报。尤其在企业取得一定的优势的时候,不能以新经济的开拓之名为藏污纳垢正名。比较突出的例子是阿里巴巴与工商总局的那场“大战”:在阿里巴巴赴美上市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阿里淘宝的正品率不足六成。阿里巴巴不高兴了,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投诉,并点名道姓单挑当时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司长,指责其是在吹黑哨。或许阿里在金融科技领域真的成了“帝国”,才有了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上“放炮”的底气。
超越其对官僚主义的“滋润”
对企业来说,一旦将科技成果运用于经营管理中的时候,就不能忽视其中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并存的客观规律,否则就会在管理中陷入官僚主义的泥淖。当然,面对外部监管的技术提升,切不可以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科技“保护色”的识别有一定的迟滞就心存侥幸;也不能试图利用官僚主义的空挡寻租,或者用暂时的绩效“滋润”官僚主义。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讲,强调辩证思维是必要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科技创新对传统布局的颠覆,就是在穿越过去官僚主义的弊端。而将其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色”则相反,其之所以可以蛰伏一阵子,就是在钻官僚主义的空子。比如外卖平台对骑手实施算法控制,使得骑手在送达外卖的过程中动辄受到处罚,被“困在系统里”里。在平台算法霸权存在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有评论者认为监管人员去体验一下骑手送外卖的过程很有必要。北京市人社局某副处长的果然去送了一天外卖,作为一名“生手”,他“累瘫在马路边上”,一天只赚了41元。可以预计,通过他的体验,终究会找到应对算法霸权的办法。只要监管部门改变官僚主义的做派,相关政策的完善指日可待。
毫无疑问,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是为了把蛋糕尽快做大;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可以为解决“分蛋糕”中存在的问题减负。如果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减负思维,那么离官僚主义只有一步之遥。将科技作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色”的做法正可以投其所好,将“分蛋糕”中分配不公诸问题用科技创新的形式掩盖起来;然而或许蛋糕并没有做大,反而带来了新的分配不公。这种对官僚主义的滋润逻辑是:你想懒政,我正好为你提供可以懒政的理由。针对于此,公司治理或者监管部门应当从改革创新就是减负的思维惯性中走出来,提倡蓝军思维。这里所说的蓝军思维并非二元对立:要么好,要么坏;而是说一种科技创新在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会对监管带来什么样的挑战,不能盲目迎合。
透过“保护色”看穿违法违规行为的本质不能总是被动应对,需要公司治理从坐收效率效益到主动进行合规论证。也就是说,一项科技成果被用在经营管理中,不能只算经济账;在决策中还应当有相关利益主体参与,不能由强势的一方说了算。虽然不能奢望监管人员都成为技术专家,但是合规管理从源头上抓起是必要的。比如在车辆消费维权中,随着智能技术的渗透,投诉取证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硬件是否有缺陷,软件在主动控制中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车辆硬件的问题是看得见摸得着,比如半轴断了就是断了,但如果是特斯拉之类的软件问题,就很容易造成监管的灰色地带。监管人员对此不能以爱莫能助的态度对待投诉,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向软件设计过程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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