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立分享发展成果的制度保障
——《胜市正言》续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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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有待于劳动者的体力在必备条件中得以恢复;而创新精神的延续也是一样。只不过创新在上一个生产周期中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体现出以正理企正分享的特征,与一切向钱看的经济人假设以人的自私贪婪为本不同,需要在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中体现出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让劳动者体面的生活,创新成果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而这些不能仅仅凭着企业家的良心发现,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合作态度是创新的基础
在此前的工业化生产中虽然也有分工合作,但是当劳动者将劳动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时,谈不上主动创新。如果说管理学的任务是提供人群在组织中的基本意义和角色,包括“对分工互补的认同”和“倾向于合作”,那么将这种合作倾向转变为现实的创新努力,则需要在作为满足谋生手段的劳动中有一定的心理剩余。按照管理者“你干多少活我给你多少钱”的逻辑,劳动者的态度则是“你给我多少钱我给你干多少活”,谈不上心理剩余。在相互博弈中,心理剩余只有在“折扣型”工作状态中产生(能够偷懒也是一种折扣),恰恰与创新的动机相反。也就是说,具有积极意义的创新精神的再生产需要建立在真正的心理剩余而不是“折扣型”的心理剩余之上。对员工而言,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创客,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执行者,是他愿意有更多的付出。
一方面,是员工认为管理者值得信赖,创新能够有所依托。从员工的角度看,员工认为管理者能够信任,可以结为同心,值得将已经获得的心理剩余兑现为创新的付出。从管理者的角度看,则需要努力促成这种认同。如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立元神·第十九”篇中所说:“夫欲为尊者在于任贤,欲为神者在于同心。”想要成为受尊奉的人,就在于他能够任用贤能,;想要成为神明的人就在于能够和团队同心同德。这是因为“同心相承则变化若神,莫见其所为而功德成,是谓尊神也。”那意思是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齐心协力,应对变化就如同神灵一样,没有看到他做什么事而功业德行都已成就,这就称得上对创新精神的延续。正所谓“壹其阳然后可以致其神,同其心然后可以致其功。”“壹其阳”就是我们所说的以正理企。
另一方面,是员工认为未来不难预期,能够有更好的前景。当员工形成了将心理剩余兑现为创新付出的意愿后,加上管理者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员工就会将这种意愿变成切实的行为,与各种管理举措的落地保持一种合作的态度。合作在本质上就是参与的一方多为另一方思考,多考虑一些对方的利益,以保持合作的可持续。有研究者告诉我们,“以创客的心态进行工作的员工,则能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超额完成工作。”比如在履行职责时会不断地进行思悟:“如何做得更好?为什么没有做好?原因何在?如何改才能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我们怎样做才能进步?”所谓态度决定一切,除了个人追求,有了合作的基础,创新的积极性就这样可以被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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