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要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
这是官方正式明确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而这也可谓是此次规划的一大亮点。
发行市政债,在发达国家其实早有先例。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地方政府债在其财政收入及债券市场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美国市政债在政府债务的占比约为20%,其市场化发展模式和监管体制已比较完善。
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发展,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也在急剧膨胀。按照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据权威人士测算,地方融资平台负债有80%都是通过银行信贷获得的资金。
虽然全国政府性债务各项风险指标均处于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已经负重前行的地方投融资体系实际已遭遇困境,其中存在风险仍无法回避。如果城投公司债务出了问题,不但地方财政需要兜底,而且直接风险很可能被转嫁给银行。
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行市政债,无疑是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化解地方债风险的明智之举,不但可以减轻银行压力,降低金融风险。相比于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而言,发行市政债对地方政府的要求很高,信息披露须更加透明,可谓把风险暴露在阳光下,更有利于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与此同时,市政债也可以成为民间资金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重要渠道,它可以有效实现民间资本和大项目的对接,拓宽民资出路,为经济结构调整增添新的活力与后劲。
在看到市政债存在的若干亮点的同时,发行市政债的难点也不容忽视。首先,预算法明令禁止地方财政负债,虽然这一“明规则”已被事实上的普遍负债这一“潜规则”强制替代,但是要发行市政债,这显然是一个坎。
所以,尽快完善《预算法》等相关法律,给予地方政府适度负债的法律通道是当务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并非一开始就建立起了完善的市政债券风险管理制度,而是在长期发展和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所以,前期从市政债券的发行定价、交易和监管等各环节进行严格规定,完善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管理机制,当是市政债起步阶段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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